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机关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所掌握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它处理。

一、受理机构

向青海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局综合处负责受理。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71-8252035  

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民主街5号

青海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处

邮政编码:810000

二、受理程序

(一)申请方式

(1)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到青海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填写《青海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青海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民主街5号;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8:00;联系电话:0971-8252035。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来信请寄: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民主街5号,青海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处(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810000。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青海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站,在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具体网址为:http://sgj.qinghai.gov.cn/zfxxgk/ysqgk/sqxz/,填写后通过网上发送。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在“青海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依据《条例》第十六条,本机关内部事务信息(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方面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①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③申请内容不属于《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④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并告知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相应理由。

⑦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⑧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本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因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或申请内容、联系方式不明确等情况,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附件:青海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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