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青海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6-09 09:32:13 来源:青海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直各机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省直机关单位房产出租规范化管理,根据《青海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4号)、《青海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青办发〔2018〕44号)等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主体责任,提高管理意识

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时代背景下,规范房产资产管理既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委省政府若干措施的政治要求,也是提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效能的关键抓手。省直各机关单位要深刻认识房产管理的重要性,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切实增强管理主体责任意识,着力健全管理制度体系,全面提升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要严格遵循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要求,以房产高效利用为导向,强化对出租行为的全过程监管,切实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实现保值增值目标。

二、优化审批程序,规范出租行为

省直各机关单位在满足自身履职和事业发展需求前提下,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后,可将闲置房产(包括土地、场地、构筑物等)进行出租。严禁出租已被依法查封及冻结、违法建筑、产权不清、不符合安全标准及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产。省直各机关单位要完善房产出租内部决策程序,对需出租房产集体研究同意后,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房产出租申请资料。包括房产出租书面申请(拟出租房产地点、面积、现状、出租期限及出租底价等内容),专业机构出具的房产出租价格评估报告(每3年开展1次),《青海省省直机关单位房产出租审批表》,拟出租房产的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不动产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同意出租房产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严格招租流程,确保公开透明

经批准对外出租的房产,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他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有招标能力的单位可自行组织招租。公开招租价格不得低于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租赁评估价。

(一)发布公告。房产出租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新闻媒体、单位对外公开的网站等公开媒介发布出租公告,公告详细说明出租房产基本情况、租赁期限、出租房产用途、租金支付方式等内容,公告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二)组织交易。公告期限到期后,房产出租单位在内部纪委部门、派出纪检监察组的监督下,可按照公告规定的市场公开交易方式,按照“价高优先”的原则确定承租人,并在发布出租公告的公开媒介上发布房产出租成交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签订合同。出租竞价成功后,出租单位、承租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双方权益的租赁合同。合同租期一般为1至3年,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5年,且合同签订主体与房产产权主体、收益上缴主体保持一致。

(四)备案管理。房产出租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房产出租单位将合同文本、招租公告及竞价结果等材料报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并同步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出租房产到期需继续出租的,合同到期前2个月提出出租申请,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原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出租房产到期后不再出租的,合同期满后30日内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停租相关情况及后续使用计划。

四、加强收益监管,严肃财经纪律

房产出租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收缴租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严禁体外循环。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坐支房产出租收入,不得以“账外账”等方式隐匿房产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对违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以及隐匿、坐支、挪用房产出租收入的单位,将依规向有关部门通报。

2021年8月17日印发的《青海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各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通知》(青机管〔2021〕43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5年5月14日


附件:省直机关单位房产出租流程图.wps
附件:省直机关单位房产出租审批表.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