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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5-04-02 12:06:46 来源:青海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青海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局门户网站)建设与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网站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门户网站是青海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履行职能、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官方网站,是对外宣传的重要窗口,是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公共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门户网站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局门户网站以服务为导向,遵循“统筹规划,服务优先,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着力打造服务型网站,促进工作效能和服务效率提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网站维护遵循总体规划、统一格式、分工负责原则。(一)局综合处主要负责指导、协调网站的建设、规划和安

全管理等工作,选配一名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专业知识精的干部为网站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网站统一管理账户和密码,各栏目的内容以及相应的信息提供实行处室、单位责任制。

(三)局各处室、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与业务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各处室、各单位负责人负责对上网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核。

第六条 局综合处负责信息采集、编辑、审核、发布、更新、办理工作;各处室、各单位应按要求做好提供信息的采编、审核、报送、办理、回复等工作。 

第七条  局各处室、各单位在局门户网站发布信息,应经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局综合处和局分管领导三级审核同意后,由局综合处负责发布。

第八条  各处室、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在局门户网站公示信息或者开设专栏、专题的,应经处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局综合处、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建立,重大修改报局主要领导审定。

第三章  内容保障

第九条 局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应遵循合力共建、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的要求建设。  

第十条 局门户网站内容主要采取自动获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等方式保障。  

(一)自动获取。由内容采集系统按照设定的地址定时从国务院网站、青海省人民政府网站、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自动获取,将各网站已公布的信息,导入局门户网站的相应栏目。  

(二)信息报送。各处室、各单位将拟发布的信息提交审核后,发布至网站相应栏目。  

(三)网站链接。将国务院网站、青海省人民政府网站、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的主页与局门户网站链接,方便用户访问。   

第十一条 局门户网站应当及时更新、发布下列信息:    

(一)局机构设置、局领导简介及工作分工等;  

(二)局重点工作、重大决策、重要活动及会议;  

(三)相关事项办理流程、表格下载和相关政策解答; 

(四)面向公众的各类办事指南和服务类信息;  

(五)各类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六)各类动态、公告、通告、公示、便民告示和其他向新闻媒体披露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政策发布、通知公示等方面能公开的内容原则上应当于形成、获取或者变更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在局门户网站上发布。局重要活动、局领导调研以及重大业务工作开展成效总结等内容,有关处室、单位应第一时间采编信息并按程序审核后,及时在局门户网站发布,一般活动或事项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重要信息按程序审核后及时发布。

第十三条 各处室、各单位应对公众通过局门户网站提交的咨询、意见、建议和投诉信件及时处理,咨询类信件应在2至3个工作日给予回复;意见、建议和投诉类信件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给予回复,对需要调查核实而不能当即回复的,应在2至3个工作日给予受理告知,15个工作日办理结束。公开回复的内容应经过审核,回复内容应把好政策关、法律关、文字关,确保文字规范、答复精准。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十四条 局综合处负责做好局门户网站的栏目策划、内容更新、安全管理、新功能新技术应用、应急值守等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局综合处负责局门户网站的日常监测,对网站提供的各项功能、栏目内容更新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五章  网站安全

第十六条 局综合处和其他各处室、各单位负责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并经局保密工作机构审核通过,确保上网信息符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七条 局综合处协调运维公司负责定期对局门户网站运行、网络和主机设备进行巡检,排查网络、数据库、防火墙、业务系统、应用服务器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漏洞。  

第十八条 局综合处负责制定局门户网站应急处置预案,划分网站安全事件等级,明确相应处理流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海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5年3月28日